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22]8号),按照《新疆战略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新人才[2025]5号)有关规定,经报请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决定开展新疆战略人才培养计划“新疆工匠”项目申报遴选工作,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对象
面向全疆(自治区、兵团、中央驻疆单位)实行公开申报, 紧紧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地方特色优势产业以及自贸试验区企业需求,重点遴选支持一批具备高超的解决生产一线技术难题业务水平或带徒传技成果显著,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在生产、工作领域得到一致公认的“新疆工匠”,通过师带徒模式培养高技能人才,并在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技能大赛中取得成效。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具有中国国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 身体健康,原则上具有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南疆五地州和兵团南疆师市可放宽至技师),在疆工作1年以上且目前驻疆工作、在职在岗。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为在疆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院校、社会组织和实行负责人制的中央驻疆单位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制度; 具有能够满足高技能人才培养必要的培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资金等;校企合作经验丰富、成果显著,具备高级工及以上层次技能人才培养能力。
申报人师带徒培养对象应符合1-3年晋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条件。
三、申报程序
此次项目申报全流程通过新疆智慧人才服务管理平台线上完成。
(一)个人申报。本次申报通过“智慧人才”信息化平台(https://rcweb.xjkunlun.cn/xmtcweb/#/login)进行,先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依托单位)注册单位账号后,再由申报人注册个人账号和人才登记认证,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系统内填写申报书和相关附件提交至用人单位,经所在单位(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个人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0月8日20 : 00前。
(二)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作为推荐人选上报,用人单位下载打印个人填写的申报表,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盖章,将签字盖章页于2025年10月13日 20:00 前扫描上传提交至主管单位。地(州、市)用人单位(依托单位) 将初步推荐人选材料报所在地(州、市)人社局;区直用人单位(依托单位)初步推荐人选报行业主管部门;中央驻疆单位子公司初步推荐人选报新疆总公司。兵团各师市、各单位推荐的人选流程和自治区相同。
(三)主管部门复审。各地(州、市)人社局、师市人社局、 自治区直属单位、中央驻疆单位登录“智慧人才”信息化平台单位账号(无账号可先注册),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推荐人选后,将签字盖章页扫描2025年10月17日20:00前上传后提交至自治区人社厅。兵团各师市提交至兵团人社局,由兵团人社局统一报自治区人社厅。
(四)专家评审。自治区人社厅会同兵团人社局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查重)后,邀请疆内外同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对新疆自贸试验区单设评审通道给予专项支持,对南疆五地州单列评审名额给予倾斜支持。
(五)人选确定。自治区人社厅、兵团人社局分别召开党组会研究,提出初步建议入选人员名单和经费资助额度,在一定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自治区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后自治区人社厅、兵团人社局与用人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用人单位分别与入选人员签订项目任务书,印发入选通知,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支持资金。
四、支持措施
(一)对按程序遴选确定的入选人员,由新疆人才发展基金给予经费资助,经费包括基础培养经费和绩效激励经费。支持周期一般为3年,经费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基础培养经费,绩效激励经费经评估后按照成果拨付,用人单位(依托单位)应给予配套经费支持。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 资助经费总额的30%作为政府奖金,分两次发放,分别从基础培养经费和绩效激励经费中支出,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管理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
1.基础培养经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周期内,每名入选人员至少培养5名高级工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人数不得低于30%(所带徒弟为院校学生的除外)。支持期结束后所带徒弟须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入选人员每培养1名高级工补助0.5万元、技师补助1.5 万元、高级技师补助3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教材课程开发、 人才培养培训、设备和耗材购置、交流学习研讨、个人生活补助等,原则上由入选人员自主支配使用。
2.绩效激励经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期内团队或个人取得重大技术革新或研发专利,并为所在单位创造经济效益,按照每个成果3万元进行补助。本人及所带徒弟获得国家级二类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荣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劳动模范及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奖补2万元;本人及所带徒弟获得自治区、兵团二类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或被授予开发建设新疆奖章、自治区(兵团)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自治区(兵团)“青年岗位能手”和“巾帼建功标兵”等称号,奖补1万元。
(二)入选人员及所在单位取得突出成果或为自治区、兵团技能人才培养做出重大贡献的,优先推荐申报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全国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等奖项,优先推荐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等项目。
(三)用人单位(依托单位)所在单位须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在培训场所、设施设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五、服务管理
(一)用人单位须按照《新疆人才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新财规[2023]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的人才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二)入选人才支持期内原则上不得转换工作单位,确需工作调动且新单位为疆内单位并具备继续实施项目条件的,报请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将项目任务书和剩余资助经费转至新单位继续执行;因离职离疆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退回所有项目经费。
(三)入选人员所带徒弟因离职、调动等原因更换的,按照程序申请,经自治区人社厅或兵团人社局同意后继续开展项目。
六、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应客观、真实、完整的填写申报材料,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申报人及所在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有失信行为记录(正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得申报。
(二)落实重点人才计划项目互斥原则,已入选第一、第二、 第三批自治区“2+5”重点人才计划且在支持期内的不得重复申报;本次自治区“3+2”重点人才计各项目之间不得多头申报;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除外),以及援疆专业技术人才、博士服务团成员等援派和挂职人员不得申报。
(三)各推荐单位和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能力水平等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切实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审查。对于推荐过程中把关不严、不认真履职的单位,停止下一批次推荐资格。
(四)用人单位(依托单位)及申报人须分别签署自治区新疆战略人才培养计划科研诚信承诺书。
联系人:赵乾 自治区人社厅
联系电话:0991-3689686,13999297523
联系人:冯洁茹 兵团人社局
联系电话:0991-2896611,13379786062
网上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991一238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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